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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两人给猪注射瘦肉精 被判刑并处罚金数万

2012-10-24 11:20    来源:今日咸阳    发布者:weinanorg    评论:0    浏览:866
被告人李朋(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蕾(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本报讯 (通讯员王浩然记者吴萍)泾阳县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李朋(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蕾(化名)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2011年10月份起,李朋在泾阳县高庄屠宰场打工,该屠宰场负责人为使猪肉颜色鲜亮,遂安排李朋给待宰生猪注射一种粉红色液体,并在注射后给生猪用水管注水,随后将猪屠宰并销往周边地区。

2011年12月下旬,李朋因一个人忙不过来,遂叫来弟弟李蕾给其帮忙,李朋给场内待宰生猪注射药水,并在注射后注水,李蕾给已注射过的生猪做标记,李朋付给李蕾报酬1500元。

      李蕾在给猪注射液体时被商务部门查处,并当场扣押该屠宰场内价值407130元的生猪及猪肉制品。经检验,从扣押的猪肉内检出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沙丁胺醇(瘦肉精一种),并且部分猪肉水分超标。

法院认为,李朋、李蕾受雇于他人,明知在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后销售对人体有害,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蕾在犯罪过程中受负责人指使,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理。李朋、李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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