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时置业房产门面房逾期9个月未交房
2012-07-25 01:45 发布者:姜 晓 宋蛟龙 评论:
0 浏览:948
“你看看,这都过了9个多月了,房地产公司还不能按时交房,我们问啥时候能交房,人家也给不了一个准确的答复,现在我向他们提出了违约金赔偿,人家也置之不理,哪有这样的房地产公司嘛……”
“你看看,这都过了9个多月了,房地产公司还不能按时交房,我们问啥时候能交房,人家也给不了一个准确的答复,现在我向他们提出了违约金赔偿,人家也置之不理,哪有这样的房地产公司嘛……”近日,在渭南市高新区天时置业购买了两间门面房的党先生,一提起购房的事情就一肚子的委屈和埋怨。
交房时间一拖再拖
党先生一见到记者,就说起他购房的始末。原来,早在2011年1月20日,党先生与渭南高新区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显示该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新盛路一处房产的一楼两间门面房出售给党先生,并规定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该房产交付给党先生,但时至今年7月份,党先生仍然没能拿到该处房产。
“每次打电话问的时候,对方都说还没好呢,我们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的时间。”党先生的爱人无奈地说。
期间,党先生曾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询问交房时间,对方则表示工期未完成无法交付,后来眼见收房遥遥无期,党先生便依据事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该房地产公司提出了违约金赔偿,党先生介绍:“上个周四(7月5日)他们通知我们过来领钥匙,但是我们周末从外地赶过来的时候,给房地产那边打电话,他们不是说不上班就是说联系不上拿钥匙的人,反正就是不交房,我们从外地来一趟不容易,现在只能找他们理论理论了。”
合同条款成摆设
党先生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给记者看,在合同中,签订时间和规定的交付时间都正如党先生所述。
在“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条款中,合同显示: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二(该比率不应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该合同的第八条即是规定房地产公司交付期限的相关事宜。合同显示该商品房应在规定期限内经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除外。”
违约损失谁买单
“推迟一个月、两个月交房还可以接受,但这都过了9个多月了还没有交房,这你让我咋理解和接受?”面对记者,与党先生有同样遭遇的陈先生算了这样一笔账,他购买的是三间门面房,每间房每个月2500元的租金,9个月下来,他至少损失67500元。
陈先生的爱人王女士气愤地说:“我们买门面房就是为了盈利的,现在没有挣到钱倒先贴进去不少!”
当被问及违约金赔偿事宜时,党先生说:“房产公司说近期可以交房,违约金不会给,但可以减免4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大概也就两百多块钱。” 随后,记者来到了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的售楼部。当记者说明来意后,该售楼部的工作人则称其负责经理不在,自己也不了解情况,无法作过多回答。
记者试图让该部工作人员联系其经理,对方则称经理出差无法联系上。随后,记者得到相关负责人冯经理的联系方式,但直到发稿时,冯经理一直未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