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像一条蛆虫,我当时恶心反胃,把店里工作人员叫过来,她看到虫子后说给我免单,并送饮料,我要求店里负责人过来处理这个事情,大约等半个多小时,他们领导来了,语气特别强硬,指着我跟我说,要么给我免单,要么让我去投诉。”申女士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店里发生食品卫生问题,负责人没有道歉不说,态度还特别强硬。我现在希望店里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对我进行道歉,并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三倍或者10倍对我进行赔偿。”
9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杨国福麻辣烫,发现店里正常营业,当天在现场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虫子是芝麻调料中的,“最后剩的芝麻不多了,因为过夏可能里面有虫子,我们没有发现,但绝对不是蛆。对于此事,我当时已经向她道歉了,提出给她免单并送饮料,她没有同意。”

随后,该店店长及经营该店的渭南市高新区国福好滋味餐饮店法人范经理来到店里,范经理否认对顾客态度强硬,他说,虫子是芝麻或者菜叶上的,具体无法分辨,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店里已经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在8月31日停业整改。“店里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员工和店长已经向申女士道过歉了,如果她还要求再次道歉,我们可以道歉,可以退餐费,至于餐费之外的赔偿,如果她能拿出相关依据,10倍、100倍我们都可以进行赔偿。”

记者又来到渭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称,此事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要求店里停业整改一天,整改完毕之后,该公司出了整改报告送达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之后,该店重新开业。

那么,申女士提出的赔偿合理吗?9月2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案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现象,不构成消费欺诈,属于食品卫生问题,此事市场监管局已经进行了处理,对店里进行了处罚,店方对顾客赔礼道歉、退还消费金额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