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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30分钟内须上报

2013-09-13 09:43    发布者:秦骥    评论:0    浏览:1179
9月11日,记者从西安市食品药监局获悉,《西安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近日正式出台。

本报讯 (记者 秦骥)9月11日,记者从西安市食品药监局获悉,《西安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近日正式出台。该《预案》对食物中毒事故分级、应急响应、报告时限及程序、控制措施等做了详尽规定,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餐饮服务单位或收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发现之时起30分钟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报告。

预案规定,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市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由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市级卫生部门配合。各区(县)辖区内发生的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一般由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查处,区(县)卫生部门配合处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食物中毒事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市级卫生部门配合。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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